湖北大学院(系)级党校工作暂行办法
  • 作者:佚名    发布日期:2010-04-26    点击率:

 



 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我校入党积极分子、党员、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,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,在条件成熟的学院(系)逐步建立院(系)级党校。

  为了对院(系)级党校进行规范化管理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》和《中共中央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》及我校实际,制定本暂行办法。

  

  院(系)级党校由学院(系)党委(总支)直接领导,并接受学校党校的业务指导。

  

  院(系)级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学生入党积极分子。

  

  第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,经学校党委决定,以学院(系)为单位建立院(系)级党校。

  

  第二条 院(系)级党校校长由学院(系)党委(总支)书记担任,副校长由学院(系)党委(总支)副书记或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。

  

  每期培训班由学院(系)党委(总支)指派党员教师担任班主任。

  

  第三条 学院(系)党委(总支)把党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,召开专题会议,研究党校工作。

  

  第四条 院(系)级党校根据学院(系)党委(总支)和学校党校的统一部署,制订每学期的教育培训计划,报学校党校备案。

  

  第五条 院(系)级党校按照教育培训计划组织教学活动。因特殊原因调整教学计划,需事先报学校党校。

  

  第六条 授课教师原则上以学校党校教师为主,个别专题可另行聘请。

  

  第七条 教学经费原则上由学校党校提供,学院(系)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支持。

  

  第八条 学院(系)党委(总支)为院(系)级党校协调安排教学场所,提供教学设备。

  

  第九条 院(系)级党校做到教学目的明确,教学内容系统,教学形式多样。

  

  教学目的明确:通过学习,使学员掌握党的基础知识,增强共产主义信念,树立正确的世界观、人生观和价值观,在学习、工作上起模范带头作用,以实际行动争取入党。

  

  教学内容系统:积极开展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及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教育,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知识、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教育。

  

  教学形式多样:在教学中采取自学、辅导报告、音像报告、小组讨论、大会交流、参观考察等多种方式,激发学员的学习兴趣,增强学员的学习自觉性,提高教学效果。

  

  第十条 学员的基本条件:政治思想表现好,学习成绩好,群众基础好,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并掌握一定的党的知识的优秀大学生。

  

  学员的入学程序:递交入党申请书;学院(系)团组织推荐;学校党校组织的入学考试合格;院(系)级党校批准;报学校党校备案。

  

  第十一条 学员严格遵守党校纪律,违反规定者,取消其结业考试资格。

  

  第十二条 培训班组织小组讨论,讨论会由教师党员或学生党员主持。不参加小组讨论者,取消其结业考试资格。

  

  第十三条 学校党校组织结业考试,缺考、不及格或舞弊者,不予补考,不能结业。

  

  第十四条 院(系)级党校按学校党校的有关规定评选“优秀学员”。学校党校颁发“优秀学员”证书,组织部分“优秀学员”外出考察。

  

  第十五条 院(系)级党校审核学员的结业资格,学校党校颁发结业证书。

  

  第十六条 院(系)级党校负责立卷保存培训工作的基本资料。

  

  第十七条 学校党校每两年组织一次院(系)级党校工作评估,表彰先进。

  

 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校负责解释。

  

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。

  

  

  二00四年一月十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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